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2-03 11:13) 点击:1183 |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说起管辖,人们自然会想到管辖权;说起管辖权,便又会联系到人民法院。的确,管辖、管辖权和人民法院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因为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其他案件进行管辖,享有管辖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管辖的方方面面是相当复杂的,很难简简单单就能表述清楚,但无论如何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需要了解的。 如何从地域上判断一个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呢?第一,先看是什么类型合同,因为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管辖有特别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如果不是保险合同或运输合同,就接着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在哪个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在纠纷发生之后诉讼之前专门就管辖问题进行约定,因为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就应该优先考虑约定管辖的情形。第三,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的约定,就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何有效进行约定管辖?约定管辖也就是协议管辖,要使得协议管辖有效,首先,应该用书面的形式约定,要么在原合同中约定,要么在纠纷发生后诉讼之前用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其次,约定管辖的法院应限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对诉讼成本的考虑,对合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做到心中有数,为此建议我们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在就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管辖,选择在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或下属各公司一方所在地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如此一来,一旦出现诉讼,xxxxx区人民法院或者xx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他xxxxxxx市内的区县人民法院就直接享有管辖权,不论从降低诉讼成本还是避免外地法院管辖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现象等方面来说都是很有利于我们的。 ■需注意事项: 合同纠纷是诉讼实践最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和案件相关事实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及证据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合同履行地常常是案件事实、证据比较集中的地方,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若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确定。 在实践中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难点,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理解和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履行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除有例外,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作为履行地。 2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的依据,则区分情况来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约定的履行地的,则此合同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则该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3中还会遇到大量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应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因为,合同性质不同,履行地的确定也就存在差别。 4的名称与合同所涉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并由此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确定合同性质的,则应结合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来判定合同性质,如果合同名称与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具体情况: 一、约定管辖.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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